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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年报申报小常识和新变化

博裕进口报关行带您一起来学习下相关减免税年报的小常识。QQ图片20230308162804

根据海关总署第179号令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条文提到的《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也就是俗称的“减免税年报”。如果未按规定及时提交“减免税年报”,还需要继续进口减免税货物就会遇到别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还有如下规定: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海关报告其减免税货物状况,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

可能有的小伙伴又迷糊了,减免税货物海关都进口放行了,为什么海关还需要监管呢?

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那么“减免税年报”是不是需要一直递交呢?

答案是:只要减免税货物监管期限已满,那就不再需要递交了。

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具体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一)船舶、飞机:8年;(二)机动车辆:6年;(三)其他货物:5年。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且慢,重点来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1号,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已经调整为:(一)船舶、飞机:8年;(二)机动车辆:6年;(三)其他货物:3年。值得注意的就是;其他货物的监管年限由5年调整为3年,企业处置相关减免税设备就更方便啦。


博裕进口报关行提醒,进口过减免税货物的企业,如果减免税货物还在海关监管期限内,“减免税年报”递交最晚不能超过每年的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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