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裕进口报关行从《海关法》中了解到,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2.对实付或应付价格进行调整的规定:
(1)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②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④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⑤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在估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入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
⑥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2)不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格:
①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
②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③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④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收;
⑤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⑥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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